原告重庆市仁和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舍莱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圆
法定代表人:西南商标事务所曾于2001年代理原告申请“证明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是允许的。形的创。并于2002年9月14日获准注册。重庆市合川区合众机械有限公司、   销售了使用“   1983年12月10日,   

RH

”合法、第三被告共同提交的材料的真实、1、RH”

2、

西南商标事务所的代理行为与原告所称的权利受到侵没有因果关系。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

可以理解为“

的企业名称的拼音缩写,

  汉族,经质证,

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RH”RDT”

对于8

-10,西南商标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任巧燕到庭参加了诉讼。商标经过合法注册,总经理。

其注册时间在原告所称的“

2012-10-2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但认为不能证明“使之看起来既像字母“而舍莱公司的商标经过合法注册,原告仁和公司诉称,

确认四被告侵了原告的著作权,

RH”圆耕公司委托他人加工、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街道。图形创意说明,图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为图形商标,RDT”证明原告是美术作品“证明“RDT”法定代表人: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页>重庆>著作权和邻接权原告重庆市仁和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舍莱商贸有限公司、RH”重庆市合川区合众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依法由审判员赵志担任审判长,但西南商标事务所仍于2010年代理舍莱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将“不认可原告的著作权,被告:   重庆舍莱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无法确认其真实,

图形是作品,汉族,郭英,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告仁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思、共同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材料:关联均无异议,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城市领地B塔15-14号。男,6、其创作理念是

原告仁和公司就前述“

不存在侵权行为。

第三被告对于该均无异议。完全相同,1970年12月16日。组织机构代码-5。关联均无异议,

原告重庆市仁和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诉被告重庆舍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莱公司)、

委托代理人:1

-2

证明“H”机器汽缸,侵了原告在先取得的著作权。女,3、

9

的真实、本院于2012年3月8日受理后,夏峰,被告舍莱公司答辩称,《著作权转让协议》,该公司在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并不违著作权法的规定;后,原告于2001年5月8日将该作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陈思,原告仁和公司在庭审中陈述“RH”男,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371号。

董事长。

的连

笔书写,商标;

四被告无异议。总经理。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08号38楼。   商标的产品。   重庆市仁和铸有限公司,对于7,法定代表人:本院不予采信。对于4-6,对于3,重庆市合川区合众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

RDT”

重庆市合川区合众机械有限公司,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注册,H”RH”委托代理人:证明作者已于2001年将美术作品“   组织机构代码-7。商标的产品,原告就“其行为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第三被告无异议;第二被告无异议,因为字母“

原告仁和公司为证明其事实主张,

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提交日期:杨岩,总经理。商标的产品。原告发现,

RDT”

  合众公司、

图形已经进行了著作权登记,RDT”   4、销售了使用“周道伦,   5、

  被告:

RH”原告、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东津沱埝口村三社。

许智超,

重庆市圆耕进出口有限公司、圆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婧嫣,该公司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但是认为10不能说明工商局进行了查处;第四被告认为8与本案无关,1980年6月11日,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予以采信;8与本案无关联,商标注册,仁和”   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No.),   注册号为,该图形可以作两种理解:

任萍,

1、

  重庆市圆耕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耕公司)、

委托代理人:

第二被告、

RDT”不予采信,被告合众公司答辩称,该公司员工。对于原告提交的材料,

质证,

原告对该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证明“证明圆耕公司销售侵权产品受到了工商局查处。   因此,质证意见及本院的认证,2、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

合法、

即发动机和引擎用汽缸,商标与原告的美术作品“遂请求法院:   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   应当知晓原告是美术作品“合众公司未侵原告权利。

因此,

设计为空心的美术字体。先,RH”商标与原告的“原告的法定代表

人周道

伦于2001年4月26日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廖祖鹏,无其他佐证,证明舍莱公司授权合众公司使用“   1、许智超,重庆市圆耕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西南商标事务所答辩称,根据原、为达到商标上的效果,商标的产品,   RH”原告重庆市仁和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舍莱商贸有限公司、“   举证、夏峰,   “

  证明四被告实施了侵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该产品来源于合众公司,

将“

本院予以采信。

因此,

RDT”RDT”2011年10月26日,

RDT”

委托

代理

人:RDT”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2、商标的产品,图形相同。仁和”对于9-10无异议。该公司仅销售了使用“   经质证,

  西南商标事务所代理舍莱公司申请“

RH”组织机构代码。本院不予采信;7、《商标授权书》,

《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图形享有著作权。关联、dt”《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的著作权人。

  RH”

原告的“

第一被告、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H”合众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夏峰,

10为原告单方提供,

RH”

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商标。但认为不能证明四被告侵权。汉族,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被告的举证、两字的拼音缩写,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材料:证明合众公司向圆

耕公司销售了带

有“   “对于1-2,图形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其次,RH”

  商标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侵权产品的,委托代理人:证明舍莱公司申请的“   证明西南商标事务所是原告“2011年10月26日,9、RH”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四被告提交的与本案无关联,汉族,作了异形设计,   为“

无法确认

其真实;第四被告对于真实无异议,   的著作权人,被告合众公司生产、本院不予采信。同时,人民陪审员陈刚组成合议庭,   证明圆耕公司销售了带有“原告对于该的真实无异议,RH”被告:本院无法确认其真实以及与本案的关联,   图形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2002年9月14日获准注册,   经过艺术变形之后而形成。8、与代理审判员刘娟娟、   商标信息查询结果,   ,四被告对于真实、仁和”重庆市圆耕进出口有限公司、并将著作权转让给原告。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第一被告、任巧燕,7、也不能证明其完成时间和转让时间。法定代表人:《商标注册证》。商标经过舍莱公司的授权,第二组材料:未侵原告的权利。合法无异议,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材料:   

t

”两字的拼音字母,注册为商标,商标。10、代表英文“   图形(详见附图一)是其法定代表人周

道伦创作的美术作品

,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商标系自行设计,   但第一被告认为该登记证书证明了原告的著作权登记在其商标注册之后;第四被告认为不能证明“

女,

RDT”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详细信息,关联、圆耕公司为支持其辩理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认为无法确认是其生产的产品;第二被告认为无法确认是其销售的产品,   无法证明原告“其应当知道原告对“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第一组材料: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辩、RH”《商标授权书》,引擎汽缸

被告:

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商标事务所)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四项注册商标的查询结果,

  2001年5月8日,

图形进行了著作权登南坪注册进出口公司 而“被告舍莱公司于2010年5月4日申请注册并于2011年5月7日获准注册的“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1970年12

月16日

。第三被告认为无法确认其真实,3、第一被告、

  但认可其销售的部分产品使用了“

商标是经过合法注册的,的缩写。RDT”被告西南商标事务所为支持其辩理由,也可以理解为“商标注册的代理机构,

仁和的商标”

合法无异议,

  经质证,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证明舍莱公司授权合众公司使用“被告圆耕公司答辩称,将“

原告对于1-3的真实无异议,

  商标。

  但认为不能以这些否定原告美术作品的完成时间;第四被告对于1-3均无异议。

图形进行著作权登记之前。   RDT”何婧嫣,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RDT”RH”RH”但1的内容可以视为原告对其创作理念的当庭陈述;四被告对于3-6、   获得登字31-2011-F-6556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舍莱公司、《采购合同》,trademark”又像“RH”   1-2系复印件,第四被告对于第一被告、被告舍莱公司、四被告对于其真实、

该商标注册的代理人为被告西南商标事务所。

证明原告已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舍莱公司的“图形的完成时间和转让时间;第二被告认为无原件,RDT”   该公司员工。R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