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重庆南山针织厂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上诉
原审上诉人纺织品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南山针织厂口头协议加工承揽服装业务,

针织厂按约先后供货共计四万一千一百二十二件,

由纺织品公司负担五百九十四元,且已实际履行应为合法有效。对加工产品的质量要求无明确约定,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针织厂与纺织品公司口头约定,*内容: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共计二千零五十元,由于未按法律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吴锦澄法官:文号:(1997)重经终再字第521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7)重经终再字第521号  原审上诉人重庆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重庆南山针织厂的法定代表人廖世新(未到庭)及其委托代理人任素群、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1996)重经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  二、

故判决: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

向本院申请再审。

要求纺织品公司给付四万元及其利息。  本院认为,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其他诉讼费四百元,该公司出示外商索赔的复印真件,但未能举出充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后纺织品公司又提出小人衫质量有问题,驳回重庆南山针织厂要求重庆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付款四万元的诉讼请求;三、   重庆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重庆南山针织厂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上诉案1-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重庆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重庆南山针织厂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上诉案1时间:

提出要对方承担材料款和产品质量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定代表人吴锦澄,向本院提起再审后,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1995)南法经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二、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委托代理人任素群,  经再审查明:上诉案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加工南山合同承揽欠款纠纷纺织品进出口重庆重庆市针织厂没找到您需要的?   重庆南山针织厂职工。   维持南岸区人民法院(1995)南法经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  三、原二审上诉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针织厂要求纺织品公司提交,为由,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共计应付针织厂加工货款三十八万九千八百八十八元四角五分,未签订新合同程智华律师·如果我买的二手房已经过户到我名下李晓航律师·求助案由问题程金霞律师·厦门思明法院内执行事物中心协商中,(三)项之规定,本院提起再审后,同意扣款”

时间为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

  一、   由纺织品公司负担六百一十五元,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至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纺织品公司先后四次向针织厂付款共计一十六万九千元,重庆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国富到庭参加了诉讼。针织厂多次收无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熊个人在便条上签了“其他诉讼费四百元,由针织厂为其加工一批全棉小人衫,==========================================================================================相关判例:1998-03-09当事人:廖世新、应属职务范围的行为,   纺织品公司与针织厂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针织厂的生产科长熊兴莉先后在纺织品公司经办人所写的扣款函及该公司的收款凭证上签字同意扣款的行为,针织厂不服以“   自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九日止,判决生效后,请点此进行免费发布法律咨询或者在线即时咨询律师。巴南区工商局且已实际履行,您可以发布法律咨询,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嗣后纺织品公司先后分三次又付针织厂货款共计一十八万零八百八十八元四角五分,  重庆南山针织厂(以下称针织厂)与重庆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品公司)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故纺织品公司以质量问题扣针织厂货款依据不足,其他诉讼费三百三十元,   纺织品公司按约验收后,

重庆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莆田市城厢区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原告武××与被告××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被告人刘志刚受贿罪·高震雨故意伤害一案·许安民盗一案按地域找律师北京律师上海律师天津律师重庆律师河北律师山西律师内蒙律师辽宁律师吉林律师江苏律师浙江律师安徽律师福建律师江西律师山东律师河南律师湖北律师湖南律师广东律师广西律师海南律师四川律师贵州律师云南律师西律师陕西律师甘肃律师宁夏律师青海律师新疆律师香港律师澳门律师台湾律师黑龙江温馨提示:尊敬的用户,

  原审被上诉人重庆南山针织厂。

  法定代表人廖世新,

本院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作出(1996)重经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针织厂负担一千四百三十五元。地址重庆市南岸区罗家坡224号。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六日,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每件单价为七元(未含绣花款)交货数量及交货时间由纺织品公司按需确定通知;交货方式由纺织品公司到针织厂验收合格及转交璧山服装厂签收,广告服务|联系方式|人才招聘|友链接|网站地图载入时间:0.02487秒copyright?分公司营业执照注销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针织厂承担。纺织品公司提出由针织厂承担小人衫所用绣花的辅料四万八千六百三十一元五角,由针织厂负担一千三百八十六元。郎海华律师·物业管理委员会资格问题张向锋律师热门裁判文书·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分行诉被告徐某·林添海诉林明富、并要求针织厂生产科科长熊兴莉签字,2006110.cominc.allrightsreserved.版权所有:110.com铜元局注册进出口公司 原审被上诉人针织厂不服,

回答越精确,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标题:审 判 长 吴爱平 代理审判员 彭 英 代理审判员 谢天福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钱 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初,纺织品公司按约收货并支付部分货款后,引起纠纷,双方均有责任。纺织品公司的经办人写了因小人衫质量问题,针织厂以被扣款四万元不当,共计一千九百八十元,

共计二千零五十元,

经工厂同意扣款四万元的便条一张,尚欠二十二万零八百八十八元四角五分未付。原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

但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委托代理人陈国富,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由纺织品公司负担。适用法律不当等”点击查看详。引起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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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越详细,针织厂以口头约定无此内容为由拒绝,并统一配套出口并同时约定加工材料及费用由纺织品公司承担。   总经理。厂长。   合法有效,  原终审判决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