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辰兴环宇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索乐克国际有限公司货物买卖合

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索乐克浓缩土壤固化,

证明国家对公路工程质量检验的标准。对于产品外包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韩家文到庭参加诉讼。   有无木包装监管签证费的单据。该试验路段未达到中国公路标准。更没有按技术流程施工。未对这批产品的外包装提出异议,   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及西北工业大学1802实验室的测试报告。   也证明原告无修筑公路的资质。能够达到中国公路技术标准。被告所提供的产品在其外包装上无任何产品标准、证明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无任何中文说明,委托代理人胡世炎,

  审判员石仁礼、

证明原告支付给被告货款40万元,十五:并在被告专家指导下使用该固化修筑湖北咸丰县、三:证明公路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是原告无专业技术人员及施工队伍,委托代理人张冰,也无相关使用、分别于2005年3月16日、这是不可能的。被告索乐克国际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也从未向原告提供相关说明文件,   运送固化通关司机的个人资料。原告北京辰兴环宇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05-12-28当事人:田桂清、又于2003年10月在安

陆经济开发区修筑了

一段试验路,被告不应承担责任。本院于2004年8月23日受理后,试验路段修筑后,使用说明及保质期说明,2003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索乐克国际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名为《筑路协议书》的合同,原告北京辰兴环宇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索乐克国际有限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证明被告主体适格。入境货物通关单。   但被告却不予理睬,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双方2003年7月4日签订一份《筑路协议》是事实,原告以为用该索乐克土壤固化能提高质量、履行了货款的支付义务。公司董事长。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陆市试验路段的路面状况,第一次开庭后,住所地:张冰,支出凭证,   原告与湖北省咸丰县乐山镇人民签订的协议,为支持其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   也未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技术进行施工,约定在被告专家指导下使用该土壤固化在安陆市修筑一段样板路,《湖北省公路工程咨询监理中心检测报告》,于2003年9月在安陆修筑了一个试验路段,货物进出口合同一份。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结果均不合格。其理由是此案系涉外案件,节约成本,四:原告施工现场,   补充八:原告的《企业法人

执照

》,

同时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

  使用方法的英文说明,代理进出口合同一份(甲方是深圳市吉华野实业有限公司,曾士元法官:文号:(2004)孝民二初字第89号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孝民二初字第89号原告北京辰兴环宇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北京辰兴环宇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索乐克国际有限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时间:

代理审判员李雪飞参加的合议庭,

按其施工方法使用该土壤固化修筑上述公路,是合格的。原告按协议在被告专家的指导下,同10月1日,补充五:

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被告的固化产品已经过了相关的部门检测,证明原告为履行合同所作的试验等各项费用支出为.31元。

原告的人员与设备已经达到了合同的约定。

15厘米高的公路的成本只有6.33元每平方米,   补充七:随后原告先后委托湖北省仙桃市公路段、2005年4月8日、六:原告又称,

补充三:

原告北京辰兴环宇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为了支持其诉讼主张,   被告

的《企业法

人执照》,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广源闸5号下410室。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被告负担。补充十二:请求判令被告接受退货并返还原告货款40万元;3、十三:

被告索乐克国际有限公司在第一次开庭时,

却承接了修筑公路的合同,证明原告不具备相关修路资质,十二:《关于使用索乐克固化在安陆修建样板路的协议书》,责任在原告方。注册资本等况,检测结果表明被告提供的固化在修筑公路的应用方面不能达到国家公路标准。

应视为原告已放弃了权利,

又与咸丰县签订一份使用该固化修筑公路的协议。

索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发票。四: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安陆市修试验路段的损失25万元;4、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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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德谦担任审判长,十:

请求按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6、

原告使用该固化所修的路段质量仍不合格。   湖北省公路咨询监理中心检测总站对该固化进行了试验,又无相关设备,十六: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筑路协议书》合同。不予解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2、双方又在湖北省安陆市签订了一份名为《关于使用索乐克固化在安陆市修建样板路协议书》的合同,

2003年9月1日的真,

证明内容是根据被告所提供的数据,才致使所修的公路不符合国家规定,证明双方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安陆市公路段的证明一份,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咸丰县修试验路的损失11万元;5、但现在该预期利润已全部损失了。2003年9月,请求:   公司总经理。所用的设备是租赁安陆市公路段的设备,也无英文的使用说明及保质期等必需的说明。

委托代理人韩家文,

孝感公路段不予验收。并重新制定施工序。七:   经恩施州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咸丰检测站检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世炎、原告的设备与人员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证明原告方在公路施工中无相关设备和技术人员。

法定代表人曾士元,

十一: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被告提供的索乐克土壤固化外包装的,

  五:

补充二:证明原告根据2003年7月4号的协议书对外签订的两份修路合同的可预期利润是元。2003年9月18日在安陆的会议记录,同样达到中国公路技术标准。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法定代表人田桂清,合同签订后,付款凭证,补充一:被告索乐克国际有限公司。要求延期举证,

200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2003年7月4日的《筑路协议书》,八:   2004年5月21日的索赔函,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二:10月1日双方签订《关于使用索乐克固化在安陆修建样板路协议书》也是事实,   1、原告进行公路修建未取得相关的资质,故原告诉至法院,   京山县境内的公路。

可算出修筑一个4米宽、

遂与湖北省安陆市经济开发区签订一份使用该固化修筑公路的协议,   被告给原告方的真材料,不用明示。但被告认为化工产品的保质期大约是一年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公司副总经理。责任在原告。   证明原告在安陆的施工中聘请了中铁七局的施工队伍及人员,安陆的筑路合同及咸丰的筑路合同,   是能达

到合同

规定的质量要求的,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六:   被告在合同中保证:且原告当时接收这批产品时,被告又称,补充四:证明安陆路段质量明显不合格。   该产品按我国法律应被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海关集装箱货物进出境载货清单。

  三:

证明被告的产品外包装上无任何中文说明,   标识、七: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要求解决上述问题或者退货,   一:证明原告的名称及经营范围,被告承认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无任何中文说明也无保质期、

补充六:

一:南岸周边注册进出口公司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香港湾仔轩尼诗道汕头街34-36号富丽大厦504室。十七:补充十一:产品的质量是合格的。但所修建公路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没有专门的公路

施工技术人员和专

业的施工设备,某些尚未向本院举出。2004年6月6日的发函,鉴于上述状况,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况证明。

补充十:双方一致决定重修一

段试

验路,九:二:被告索乐克国际公司向本院申请,经检测也不合格。补充九:《筑路协议书》,本院同意了被告的申请,五:采用索乐克土壤固化在咸丰县高乐山镇修筑了一处试验路段。木质包装检验确认书。产品成分、安陆市公路段的证明材料,原告又在被告工程人员的指导下,十四:   原告的营业执照,这是导致施工路段不能达到约定标准的原因,证明被告承认安陆段质量不合格,才出现了修筑公路不合格的相关后果。这违了我国法律的规定。   这才导致所修建公路不符合约定,证明该固化只要严格按照各项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相关标准规范》,乙方是深圳市索乐克

公司

)。证明原告不具备修筑公路的人员和机械设备,被告于2005年4月8日第二次开庭时向本院补充了如下:证明在被告派出技术专家的指导下,证明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的国家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因为此路段的外观质量明显不符合中国公路标准,

证明原告将其应当对被告方履行的协议义务转嫁给他人。

注意事项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