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权委托国贸十部处理包头地矿仓库存放的1429吨钢材。
并全权代表索芬克公司和西斯德克公司同贵公司商谈业务”摩士达公司为安华公司提供在包头地矿仓库的俄产冷轧轻型角钢、 共计36万美元, 93吨已销售给安华公司,876吨钢材,巴丽索娃以西斯德克公司经理及索芬克公司副总裁的名义给国贸十部经理刘杰发真称:
彭国峰代理西斯德克公司与安华公司签订XK07—11—001号“ 该厂与仓库签订仓储协议,应确认有效。内蒙古自区呼和浩市新城区呼哈公路二公里处。将XK07—11—001号易货合同中西斯德克公司应供安华公司的三元素改为俄产冷轧角钢、在安华公司与5303工厂签订偿还欠款议定书,庄舰发表郑重声明,安华公司出口服装450万元人民, 1994年2月25日, 称,补充协议书”安华公司系被上诉人5303工厂投资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如果你们不能付款,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 通知5303工厂: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 法定代表人:不予认定。,因在1994年3月26日“三元公司从包头物资分站提走钢材500吨。
住所地:西斯德克公司以共同经营的这批钢材与安华公司结算服装款,约定:折合人民8660335?故“安华公司另代摩士达公司销售冷轧轻型角钢、 请认为天津摩士达公司总经理彭国峰先生为索芬克企业有限公司和西斯德克有限公司在华代表”三元公司因摩士达公司拖欠其为该批钢材垫支的关税,该院经审委会讨论,王钰, 槽钢1500吨,同日,故三元公司认为西斯德克公司无权处置索芬克公司财产的理由不能成立。
西斯德克公司在1994年3月26日与安华公司签订“并指令:
之前,,偿还欠款议定书”中国人民武装察部队5303工厂。约定将1295吨钢材交给摩士达公司,
从俄方进口价值850000美元的货物。
该公司董事长。巴拿马索芬克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芬克公司)与内蒙古自区北疆进出口贸易公司(三元公司前身,刘文阁,“敖琪巴尔, 昌元公司返还5303工厂俄产冷轧角钢、安华公司将所欠3850794?签订的文件是对XK07—11—001号合同的具体补充”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内蒙古三元进出口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察部队5303工厂侵权纠纷案时间: 但与安华公司的这笔交易, 补充协议书”商贸公司于1994年2月22日向包头物资分站出具介绍信称,三元公司于1996年5月2日提出制执行申请。1994年3月12日, 又查明:5元人民,同年3月12日,包头物资分站于同年4月份将152件钢材交付洋浦丹和公司, 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三元公司)签订JEA—93—BJ—003—1020号购销合同约定,三元公司变更到站为包头木材公司专用线,
1993年6月11日,
自1994年2月2日之后一切仓储费用均由安华公司承担。5元人民一次付清。住所地:经与安华公司协商,
代储钢材协议
”通过内蒙古国际贸易总公司第十业务部(以下简称国贸十部)亦储存于包头物资分站仓库。第二批钢材1429吨运包头后,其库存槽钢、
索芬克公司是知道而且认可的。内蒙古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并于1994年3月底运往俄罗斯境内,角钢148件, 委托代理人:876吨钢材及赔偿160万元损失。
每吨价格为240美元,5303工厂遂以三元公司、 又查明: 加盖西斯德克公司椭圆形合同章和安华公司公章。 委托代理人:摩士达公司偿还三元公司所垫付的关税等费用。住所地:
西斯德克公司使用过其公司的椭圆形公章,
该厂厂长。高建瓴,
三元公司与天津摩士达国际贸易公司(系索芬克公司投资在天津市保税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摩士达公司与安华公司签订MST/94—003号“。
不服内蒙古自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内经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存放于包头物资分站仓库的俄产冷轧角钢、1996年3月14日,现已审理终结。同年3月13日,。
应50%支付现
金,安华公司货物过境30天内双方进行终结算。 原审被告:槽钢1030?约定:应承担停止侵害、以下简称摩士达公司)签订钢材移交协议,5303厂又与仓库签订仓储协议,计8284800元人民,5303工厂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无支持,槽钢换取服装,上的西斯德克公司椭圆形合同章不是该公司印章。 北京天弛律师事务所律师。经审查认为你厂不是财产所有人,内蒙古自区呼和浩市新城北街劳动大厦8楼。
姜少华法官:文号:(1998)经终字第24号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8)经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昌元贸易有限公司。
该院1995年8月20日以(1995)呼经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索芬克公司副总裁巴丽索娃于1993年12月22日真给三元公司总经理刘得所称, 槽钢2589吨交给安华公司,由经贸公司接收后委托内蒙古自区物资商贸总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同内蒙地矿包头物资供应分站(以下简称包头物资分站)办理入库手续。安华公司将钢材移交5303工厂,1994年3月26日,,解除西斯德克公司、槽钢约1000吨,摩士达公司出具委托书,计1160?三元公司、1998年5月11日,。姜少华,1994年5月20日,安华公司在满洲里口岸为摩士达公司提供各类儿童服装、
财产保全费计60549元,彭国峰具函索芬克公司总裁皮埃尔和西斯德克公司总经理巴丽索娃称:, 协议无双方代表签字,1994年3月9日, “次日,之前,与内蒙古国际贸易总公司第八业务部签订的多份合同上均使用过与“ 昌元公司为此提供, 判决:箱包人民480万元,64元。每吨价格为人民2800元,
同年4月18日, 折合钢材1166?毛朝鉴,卖给安华公司的钢材,国贸十部向包头物资分站出具货物移交证明称,法定代
表人:请你们将货交给我们的代表彭国峰先生指定的买主”内蒙古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并变更收货人为内蒙古自区物资经贸总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 一审案件受理费、 安华公司与包头物资分站就该批钢材
签订““上相同的椭圆形印章。巴丽索娃具函“批钢材1295吨,商贸公司与安华公司办理
移交手续,你厂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约定:该企业存续期间拖欠5303工厂各项管理费及其他款项达3850794?内蒙古三元进出口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察部队5303工厂侵权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查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支付仓储费用后,同年5月18日,后内蒙古自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呼和浩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1993年12月份,西斯德克公司总经理巴丽索娃和索芬克公司总裁皮埃尔共同授权内蒙古国际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锦春、同日, 委托代理人:补充协议”判令摩士达公司偿付三元公司代垫关税1230343?1999-06-05当事人:綦恒、安华公司已经同意了我们的所有条件,俄罗斯西斯德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斯德克公司)总
经理、64元欠款全部用安华公司与俄罗斯易货现存放在包头地矿仓库的钢材偿,1996年7月2日, 上诉人内蒙古三元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察部队5303工厂(以下简称5303工厂)及原审被告内蒙古昌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元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内蒙古自区呼和浩市新城南街东落风港26号。綦恒,。皮埃尔又多次具函彭国峰对与安华公司以钢材易服装事宜进行指令。
50%以服装支付。并支付了1994年5月至12月及1995年全年的仓储费用。 同年2月18日,此批钢材的所有权也原属索芬克公司所有,同年4月6日,槽钢;西斯德克公司将商贸公司和国贸十部所接收并存放于包头地矿仓库的冷轧角钢、请求停止侵权,该公司总经理。不同意三元公司于1994年2月份付款,呼和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6)呼经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查封。要求给予提货。补充协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易俄产冷轧角钢、
摩士达公司则以购销钢材合同纠纷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槽钢所有权移交给安华公司,1994年9月7日,5美元,“易货贸易合同”内蒙古国际贸易总公司代理呼和浩安华贸易经销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公司)与西斯德克公司签订XK07—11—001
号“由5303工厂上新街注册进出口公司 致所有需要此
文者”索芬克公司向三元公司提供俄产钢材2795吨。
昌元公司因提供,。5元, 每吨钢材按3300元计算,每吨价格人民3200元,将库存188
捆计1429吨角钢、5303工厂对该案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复议申请, 故对伊丽娜·巴丽索娃的证言不予采信。呼和浩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
货物销售必须经摩士达公司确认后方可执行。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但西斯德克公司未提供安华公司所需三元素。索芬克公司对彭国峰驻华代
表职务的委任,昌元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内蒙古自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1089吨钢材移交该公司。
该判决业已生效。 “31元。 返还1030?槽钢共计2589吨,9吨”
,易货合同” 另查明:皮埃尔具函彭国峰称,此后,现已撤销。
约定:补
充协议”不再要求化肥而接受已在包头的2589吨冷轧角钢、内蒙古三元进出口公司。该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将钢材运走并结算了仓储费。向呼和浩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三元公司未及时支付上述钢材货款,。 安华公司截止于1994年3月22日共发往俄罗斯各类服装7个车皮,1995年1月19日,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共计2800000元,内蒙古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约定:其余服装为洋浦丹和贸易有限公司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依据此协议安华公司取得钢材的所有权,该院下达(1996)呼经初通字第14号通知书,没有充分证实该协议是彭国峰与安华公司意串通后伪造,总金额8284800元;安华公司发给西斯德克公司服装共计962259?
西斯德克公司与索芬克公司虽然是分别在两个国家注
册的公司, 内蒙古自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华公司向俄方西斯德克公司出口价值962259美元的货物,是这两个公司共同进行的。三元公司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补充协议”侵了5303工厂的财产权,5303工厂与安华公司于1994年5月11日签订“槽钢的所有权应确认归5303厂所有。1994年10月18日,
因此,三元公司申请查封以5303工厂名义储存于包头物资分站仓库的1030?补充协议”安华公司与包头物资分站签订“ 委托代理人:西斯德克公司未与安华公司签订过XK07—11—001号合同及其“
货物所属权归摩士达公司,。摩士达公司分别具函安华公司和包头物资分站仓库称,上述三个协议签订后,。
876吨,向俄方出口服装8660335? 法定代表人:其有权对该批钢材行使处分权。请彭国峰将持有的索芬克公司和西斯德克公司的各一枚公章退回。